失实性陈述 (Misrepresentation) 的几个例子

同学们对失实性陈述(Misrepresentation) 应该都或多或少有点了解,这个词频繁地出现在各个移民申请环节。

失实性陈述触犯了移民难民保护法案[IRPA S40]里的各项条例, 其结果就是导致申请人不准入(Inadmissible).依据情况可能会申请被拒或者严重的面临5年禁止入境加拿大。

其实除了移民法规,失实性陈述这一失信行为在各行各业的法规里都是被禁止了,今天和大家分享几个加拿大移民部ENF 2/OP 18 Evaluating Inadmissibility 文档(简称OP) 里的失实性陈述的例子,帮助大家增长一下姿势。

40 (1) A permanent resident or a foreign national is inadmissible for misrepresentation

(a) for directlyor indirectlymisrepresenting or withholding material facts relating to a relevant matter that induces or could induce an error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is Act;



–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

“Misrepresentating”指申请人提供虚假/错误/伪造的信息/文件. “Withholding” 包括隐瞒关键性信息以错误引导移民部门让申请结果朝向了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还包括未及时告知移民部门关键信息的更新(例如配偶状态从结婚到离婚)。

举几个例子

失实性陈述分直接direct 和间接indirect两类。直接的就比较好理解,下面举两个OP里的例子:

  1. 申请人提供伪造身份信息,语言成绩单;
  2. 申请人在口岸接受海关人员面试时撒谎称从未有过刑事犯罪记录。

间接的失实性陈述通常指与申请人相关的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下面举三个OP里的例子:

  1. 一企业家移民申请人的付费第三方代理人(RCIC/Lawyer/Paralegal)为了让申请获得批准,伪造企业注册信息并代替申请人提交了商业审查报告。这种情况属于失实陈述;
  2. 移民申请人请求亲属提供证明材料用以支持自己的申请,但是亲属却在证明材料里提供了虚假信息,虽然申请人声称自己对此毫不知情但。这种情况也属于间接失实陈;
  3. 申请人在填表时没有披露自己曾经被遣送出境加拿大过一次,所以未主动依实准入或不准入(admissibility/inadmissibility)相关的事实也属于非间接失实性陈述。

通过上面三个例子我们可以总结出下面几点:

  1. 判断是否失实性陈述时并不包含申请人是否知情
  2. 造成失实性陈述并不必须要申请人亲自参与
  3. 不及时提供最新的申请相关信息(例如工作/婚姻状态等)同样可能导致失实性陈述

然后,如何尽量避免间接失实性陈述呢?

  • 申请人自己要尽责,对于从亲属方面收到的资料要记得自己先阅读确认真实性。‘
  • 如果雇用了第三方代理申请,除了要选择正规、负责任、专业的代理服务之外,还要记得在申请资料准备齐全提交之前亲自审阅一遍。
  • 保持沟通,及时地向移民部门或通过自己的代理向移民部门更新自己最新的关键信息,例如居住地址变更,婚姻关系变更,家庭成员变更,工作状态变更等等。

的确加拿大对于失实性陈述的惩罚都是很严格的,但是每一个案例还需要考虑失实内容的相关度和严重度,换句话说并非每一个有失实性陈述的申请人最终都被禁止入境5年。另外一点呢,出于Procedure Fairness的原因,申请人在被质疑涉嫌失实性陈述时会获得解释说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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